巴中市巴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食品经营索证索票制度
为了加强食品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其他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销售者对购入的食品,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首次购入该种食品时索验。
二、食品销售者对第一次购入的食品,必须向供货商索取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该食品半年内的质检合格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质检合格报告复印件,以后应当每半年索取一次。不能提供质检合格报告或者质检合格报告复印件的食品,不得销售。质检合格报告所列检验项目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障食品安全的相关项目。
三、食品销售者从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检疫的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四、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供货商(生产者)名称、食品种类,以及质检报告时间顺序,分别对索证索票资料进行整理并建档备查,保存期不少于2年。
五、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制度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