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食品安全责任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明确食品经营和监督管理的具体责任如下:
一、食品经营者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办理相关证照,对其销售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
二、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建立并执行进销货台账和索证索票等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三、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单位、柜台出租单位、产品展销会的举办单位,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制度和所经营的产品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当地工商部门报告。
四、食品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制,加强日常市场巡查,准确掌握辖区内的食品经营者情况,坚决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假冒伪劣食品经营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受理消费者的申诉、举报,积极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服务。
各经营者和执法人员要相互监督,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经营单位: 监管单位: 工商所
责 任 人: 监管责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