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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巴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基层工商所市场监督管理问责制度  

2010-3-18 15:21:24


巴中市巴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基层工商所市场监督管理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落实市场责任监管,杜绝市场监管工作中的行政不作为和越权行政行为发生,进一步深化基层工商所市场巡查制度,规范市场监管执法程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完善行政执法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局管面、所管片、队(巡查中队)管段、人管户”的网格化监管,局、所、队三级交叉巡查,问责追究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制。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坚持分级负责基层工商所属地管辖的原则,按照“机构落实,职能到位,责任到人,交叉轮换,及时督查,过错必究,严格考核,奖惩挂钩”的要求抓好各类市场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 区工商局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区局市场科、巡查大队等科室牵头组织指导市场监管工作。

  第五条 基层工商所具体负责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查验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资格,取缔无照经营,监督其在依法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负责监督检查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时制止和查处欺诈、不正当竞争、商业垄断、虚假广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短斤少两、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市场违法违章行为,并对查办的简易案件及时组卷归档。

  (三)负责受理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的举报,调解合同纠纷,受理消费者申(投)诉,及时调解交易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负责对监管对象进行分门别类、登记造册,进行科学、规范化管理;按市场信用等级对企业、个体经营户实行信用分类监管。

  (五)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落实市场监管制度,把好商品质量准入关、重要商品质量备案关、不合格商品退市关,探讨和实施市场长效监管机制。

  (六)负责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建立食品监管台帐,严把食品质量关。

  (七)负责指导经营者开展文明经商、优质服务活动。

  (八)负责专业市场秩序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城市(镇)经营秩序管理工作。

  (九)负责对市场经营者宣传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市场信息服务。

  (十)负责落实市场业主责任,搞好市场“三化”建设,实施市场信用监管,协助指导市场业主和配合安监部门搞好市场的安全监督,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配合处理市场突发事件,确保市场安全。

  (十一)负责各类市场的专项整治。

  (十二)负责各类市场日常监管工作。

  第六条 基层工商所应设置若干个市场巡查中队具体实施日常市场巡查。市场巡查中队设中队长一名,市场巡查人员若干名。

  第七条 基层工商所市场巡查人员的责任、任务:

  (一)制定巡查计划。

  (二)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指导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营。

  (三)实施对各类市场经营主体的准入资格、经营行为、诚实守信等全面巡查、监管。

  (四)现场纠正经营者的轻微违规行为,制发《市场预警(责令改正)通知书》。

  (五)按照简易程序规定,当场处罚经营者较轻的违规行为。

  (六)对巡查中发现不能采用责令改正和简易处罚的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按程序移交经济检查机构查办。

  (七)开展对经营者的行政指导。

  (八)按要求作好市场巡查记录,正确使用巡查文书。

  (九)及时将市场巡查情况和信息录入《工商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统—市场监督管理》。

  (十)总结市场巡查工作,汇报市场监管情况。

  (十一)定期对巡查资料进行整理、组卷、建档。

  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一)依法开展市场监督管理、市场巡查和现场检查工作。

  (二)开展市场巡查、现场检查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行为规范和本局有关制度规定。

  (三)实施市场巡查和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两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

  (四)实施市场监管,开展市场巡查和现场检查必须着工商制服。

  (五)在市场巡查和现场检查时,必须使用规范用语,文明用语,言谈举止必须端庄。

  (六)妥善保管市场巡查资料,不擅自外泄不应公开的巡查信息。

 

第三章   市场巡查  

  第九条 基层工商所日常市场监督管理以市场巡查为主。市场巡查实行定期巡查与专项巡查相结合,分类巡查与定向巡查相结合。

  (一)定期巡查。根据本所年度市场巡查计划开展的日常巡查,对各类经营主体的定期巡查城区每月不少于一次,农村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二)专项检查。根据上级专项整治安排,开展某一类经营主体、某一类经营行为的巡查。专项巡查由区局以文件、督办通知、工作任务派遣单等方式安排。

  (三)分类巡查。根据经营主体类别、经营范围、信用等级进行分类。对从事食品流通经营、危化物品、网吧等经营主体进行重点巡查,对信用等级较低的经营主体进行重点巡查。对信用等级高的经营主体可以减少巡查频次。属于重点巡查的行业和经营主体城区每月巡查不少于两次,农村每月巡查不少于一次。

  (四)定向巡查。对消费者举报、上级交办应重点监管的经营主体进行的定向检查。

  第十条 每年年初区局制定全面的市场巡查计划,明确当年市场巡查的分类、重点行业和重点经营主体、三级交叉巡查的重点、分期巡查的要求等。各工商所要根据区局的巡查计划制定本所的年度巡查计划,并报区局市场巡查大队备案。

  第十一条 合理划分监管责任区。各工商所每年年初将辖区内的各类市场和经营主体分为若干个监管责任区,每个责任区划分为若干个段组,将责任区、段组与中队和巡查人员相对应,形成任务清楚、责任明晰的《市场监管责任分解图(表)》,并于每年元月15日前报区局市场巡查大队备案。

  第十二条 全局建立三级交叉的市场监管巡查机制。

  第十三条 一级交叉巡查是指工商所组织的交叉巡查,它包括工商所对巡查人员履职情况的督查和监管责任区间的交叉检查。其基本程序方法是:

  (一)每年年初,工商所部署各巡查中队所监管的责任区和监管任务。次年对各巡查中队的监管责任区进行交叉轮换。

  (二)工商所按月向巡查中队下达巡查计划,中队将计划分解到月、周或日,形成《市场巡查计划书》。

  (三)各中队开展市场巡查,逐户作好巡查记录,记好《巡查日志》。

  (四)各中队按监管责任区分市场和监管区域,逐户按顺号建立《经济户口监管台帐》,并随时与服务大厅的《经济户口台帐》对照,以便随时掌握市场主体的变化情况。《食品监管台帐》要规范如实填写。

  (五)对特别轻微的违章违规行为发出《市场预警通知书》或《责令改正通知书》,对应予处罚的违章违法行为实施当场处罚。

  (六)对巡查中队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分析评估,作出是否立案、处理意见,对重大案件线索要及时移交(送)。

  (七)月末小结本中队的工作,填写《市场巡查报告书》,整理监管资料。下月初工商所对上月市场监管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八)每季度由工商所组织对各中队的监管责任区进行交叉检查。

  第十四条 二级交叉巡查是市场监管人员的轮岗交流,它包括:

  (一)每年各工商所对所内各岗位人员的轮岗交流,从而使每个监管人员对市场监督区和监管对象进行交换。

  (二)区局有计划对各工商所人员的轮岗交流,使一线的市场监管人员几年一轮换其监管对象和辖区。

  第十五条 三级交叉巡查是每年由区局组织全局各工商所的市场巡查人员分组对全区范围内的市场和市场主体进行监督检查,每个所抽查的人员不列入自己所在辖区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章 问 责

 

  第十六条 根据市场巡查的级次和被问责对象,分别由工商所和区局实施监督问责。

  第十七条 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和监管人员监督的内容:

  (一)仪表形象、文明用语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市场监督检查各项记录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规范,市场责任监管,是否职能到位。

  (三)行政处罚行为是否适当。

  (四)是否存在酒后上岗、接受被检查人员的礼品、礼金等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工商所的监督:

  (一)所长、副所长不定期对各市场巡查中队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每月由所长主持,对各中队市场监管情况进行集中检查,对各种文书、表册、进行检查。

  (三)每季末由所长主持全面检查各中队的各项工作,并进行评比、考核;对监管行为、执法行为、服务行为进行点评,收集各种监管资料,互通监管情况。

  第十九条 区局市场巡查大队负责全局市场巡查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管理,通过定期督查和重点抽查对基层工商所、市场巡查人员开展市场巡查工作和履行职责情况,定期形成市场巡查专项督查通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和弥补。应进行过错责任追究的,移交并配合纪检、监察或法制机构进行问责处理。

  第二十条 三级交叉巡查(即区局一年一度的交叉检查)既是对市场和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也是对一级巡查(即工商所市场巡查)实施监管情况的内部监督。

  第二十一条 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执法单位或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造成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其过错行为应予追究行政、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管工作人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追究:

  (一)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市场巡查资料不全,记录不实,市场监管工作流于形式。

  (二)执法不作为,监管不到位,造成管辖区市场秩序混乱,社会各届反映强烈的。

  (三)不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在市场检查中发现违章违法行为时,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出谋划策,致使案件无法查处的。

  (四)以权谋私,工作中有不廉洁行为的。

  (五)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六)被区局以上单位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单位曝光的。

  (七)目标考核得分较低或综合考评结论为不合格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过错责任分为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责任认定坚持“谁经办,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系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个人行为的由执法人员个人承担;系工商所集体决定,共同所为的,其责任由工商所班子集体承担。

  第二十四条  对过错责任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二)坚持以责论处,责罚相宜的原则。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被追究责任的有关人员,根据责任大小,分别予以以下处罚: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惩扣目标考核分。

  (四)扣发工作性津贴。

  (五)取消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

  (六)党政纪律处分。

  (七)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

  (一)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采取弥补措施,未造成后果的。

  (二)一般工作失误,情节特别轻微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工作无法弥补的。

  (四)因领导原因致使一般工作人员无法阻止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予以追究:

  (一)因贪赃枉法,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三)下级明确反映,而领导干部执意坚持的。

  (四)上级机关或领导已明示,而不负责任的。

  第二十八条 工商所领导班子负责本所市场监督管理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工作,对市场巡查中队和市场巡查人员的过错责任进行调查、核实和追究,向被问责任人(单位)下发《问责通知书》。对情节或后果较为严重的过错责任上报区局相关机构,并配合区局进行问责处理。

  第二十九条 区局监察室、法制科负责全局市场监督管理的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工作,市场巡查大队、人事教育等科室按职能参与或配合。

  第三十条 监察室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轻微过错责任案件,可直接调查核实,报主管局领导审批,作出追究或不追究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对应予追究责任的应成立专门调查组,由调查组根据调查情况提出问责意见,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由监察室或法制科发出《问责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需要追究执法人员、执法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时,调查组必须在30日调查终结,提出问责意见。

  第三十三条 区局对各工商所、工商所对各市场巡查中队实施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和监管效果纳入目标考核,并对落实好的工商所、中队和监管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奖励:

  (一)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处理交易纠纷,为群众排忧解难,受到有关方面表扬的。

  (三)综合指标考核成绩为优秀的。

  (四)及时发现、制止重大事故隐患和妥善处理重大事故的。

  (五)被区工商局以上树立为典型或通报表扬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工商所每月(季)将市场巡查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掌握市场动态,及时发现市场违章线索,预防和警示市场违规行为;认真总结巡查资料,充实信用数据,实施分类监管,充分利用市场监管成果。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单位是指工商所及市场巡查中队。所称执法人员是指工商所有执法责任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市场巡查大队、法制科根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进行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从2010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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