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基层工商所市场监督管理问责制度
(2006年2月10日局务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 落实市场监管责任,杜绝市场监管工作中的行政不作为和越权行政行为发生,进一步深化基层工商所市场巡查制度,规范市场监管执法程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完善行政执法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坚持基层工商所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机构落实,职能到位,责任到人,交叉轮换,及时督查,过错必究,严格考核,奖惩挂钩”的要求抓好各类市场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三条 市场日常监管工作由工商所负责。市场巡查中队具体实施。各工商所根据辖区实际可以设立1个或若干个市场巡查中队,设1个中队的工商所应把中队分设成两个以上的巡查组。每个市场巡查中队人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必须有1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人员较少的工商所或只有1个中队下设巡查组的,每个巡查中队(组)也不得少于2人。
第四条 市场巡查中队设中队长1名、案件主办人员1名、执收人员1名、市场巡查人员若干名。人员较少的工商所中队长可以由副所长兼任,中队长可以兼任案件主办人员或执收人员。
第五条 工商所市场巡查中队的市场监管职责;
(一)负责查验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资格,取缔无照经营,监督其在依法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负责监督检查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时制止和查处欺诈、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短斤少两、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市场违法违章行为,并对查办的简易案件及时组卷归档;
(三)负责受理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的举报,受理消费者申(投)诉,及时调解交易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负责对被监管对象进行分门别类、登记造册、进行科学、规范化管理;按市场信用等级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
(五)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把好商品质量准入关、重要商品质量备案关、不合格商品退市关;
(六)负责指导经营者开展文明经商、优质服务活动;
(七)负责专业市场秩序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城市(镇)经营秩序管理工作;
(八)负责集贸市场管理费的征收工作;
(九)负责对市场经营者宣传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市场信息服务;
(十)协助指导业主和配合安监部门搞好专业市场的安全监督,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同时对重要商品进行安全监督,配合处理市场突发事件,确保市场安全;
(十一)负责各类市场的专项整治;
(十二)负责各类市场日常监管工作。
第六条 市场巡查中队工作人员职责:
(一)中队长职责:在工商所的领导下,组织本队人员按照上级要求,搞好责任片区的市场监管工作,并适时进行检查、考核、总结和汇报;
(二)案件主办人员职责:负责各类文书的领用和保管,负责查办经济违法违章案件,并对案件的处理提出自己的建议,并负责案件材料的组卷和归档工作;
(三)执收人员职责:负责各类票据的领用和保管,负责规范填写各种票证、登记表(薄),且收取的款项必须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及时解缴;
(四)市场巡查人员职责:认真学习和宣传工商行政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履行职责,严把市场准入关,负责搞好各类市场的巡查记录,建立好市场巡查登记薄。
第三章 市场监管规程
第七条 市场监管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