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公告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及《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为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现将二〇一一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验照对象:凡在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经我局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均属验照对象。
二、验照时间:个体工商户验照时间为二〇一二年元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验照公告发布之日起可以到当地工商所领取验照报告表,从二〇一二年元月一日起申报验照材料。
三、验照程序
1、受理:个体工商户在法定时间主动到当地工商所申报验照材料,工商所依法予以受理。
2、审查:个体工商户验照由工商所审查,做出是否通过验照的决定,粘贴验照标识。
3、个体工商户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办验照,受托人代办申请验照时,需提交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个体工商户在停业期间应当参加验照,在验照期间要求停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先验照后停业。
四、个体工商户申请验照须提交下列材料
1、《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有效期内的专项审批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我区二〇一一年度验照工作以本公告为准,不再逐户下发验照通知书。望全区广大个体工商户自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验照材料,接受验照。逾期未报送验照材料或不参加验照的,我局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