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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2008-8-18 17:23:48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一、 登记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85国务院发布)。

二、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1.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注:1、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2、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三、办理窗口:经营所在地工商所服务大厅

四、服务类型:承诺件

五、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六、咨询电话:5553015   5281518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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