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一、 登记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
二、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1.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注:1、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2、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三、办理窗口:经营所在地工商所服务大厅
四、服务类型:承诺件
五、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六、咨询电话:5553015 5281518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