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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暂行规定  

2010-3-15 15:28:32


 

巴中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内部监督,规范权力运行,根据中央惩防体系《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廉政风险点主要是指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易发生廉政隐患的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

第三条  廉政风险点的防范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和惩处并举的原则;

(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四)监督检查与促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同级和下级廉政风险点的防范管理。

第二章  廉政风险管理范围

第五条  行政审批环节下列行为纳入廉政风险管理:

(一)提供有偿咨询服务;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三)不按法定条件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四)对行政审批事项故意拖延不办;

(五)超出承诺期限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六)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许可费用;

(七)违法委托、准许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行政许可权;

(八)凭借行政审批职权为亲友谋取便利;

(九)在行政审批中牟取不当得利;

(十)其他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  行政处罚环节下列行为纳入廉政风险管理:

(一)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

(二)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法定检查职责;

(三)对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依法查;

(四)泄露举报人信息;

(五)没有违法事实或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六)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额度;

(七)使用、丢失、隐匿、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八)应立案而不立案或擅自销案;

(九)弄虚作假,串通当事人,伪造或销毁证据,减轻当事人违法事实和情节;

(十)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十一)丢失、损毁案卷材料给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十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异地扣押、封存强制措施而不出具正式法律文书或出具正式法律文书填写内容与实际封存、扣押内容不符;

(十三)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处罚畸轻畸重显失公正;

(十四)擅自动用、调换、私分、私售扣押、封存财物及没收物资;

(十五)违法减免罚没款或对应予没收的物资不没收;

(十六)对应予移送的案件不移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十七)串通当事人,阻挠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

(十八)为当事人开脱、说情,减轻行政处罚的;

(十九)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其他徇私舞弊或者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七条 行政征收环节下列行为纳入廉政风险管理:

(一)擅自改变行政征收范围、标准,或应收不收;

(二)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统一票据或收费不开票、用白条收费或头大尾小虚假填开;

(三)不按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

(四)截留、私分、挪用、坐收坐支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违反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用于提高福利补贴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挥霍浪费或者有其他有超标准支出行为;

(六)在行政征收过程中代收代扣。
第八条
  行政决策环节下列行为纳入廉政风险管理:

(一)违背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定和实施决策;

(二)对上级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

(三)对应作出的重大决策推诿、拖延、不作决策,或超越法定职权实施重大决策;

(四)明知重大事项决策失误,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

正;

(五)大额资金支出、领导职务任免、工程安排等重大工作违反民主决策程序,以及在民主决策中违反多数人意见,擅自决定造成决策失误;

(六)不按政府采购或集体采购规定购置大宗公物;

(七)违规处理国有资产。

第三章  廉政风险管理实施

第九条  实施廉政风险动态排查管理和经常性教育制度。同级局党组及纪检监察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廉政风险点、廉政风险表现进行查找,及时通报、预警,经常开展形式多样的党风廉政教育。

第十条  实施廉政风险周期管理制度。以年度为周期,实行定期自查与阶段性检查、动态考核与综合评估相结合,全面系统考核评估风险防范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形成全年考核报告,并将廉政风险防范管理考核结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制检查考评,作为干部评价、选拔、任用、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实施廉政风险定期报告和民主测评制度。风险点工作人员每年就自身廉洁自律和依法行政情况写出书面报告,纪检监察机构公开组织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分为廉洁、基本廉洁和不廉洁三个等次。对确定为基本廉洁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对不廉洁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停职待岗培训。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决定。

第十二条  实施廉政风险点工作人员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原则上3年应轮岗交流一次,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十三条   实施廉政风险点执纪执法查访制度。对廉政风险点工作人员执法执纪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查访,查访对象以行政相对人、义务监督员和地方党政负责人为主,查访方式以暗访为主,对查访情况在全系统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实施行政执法评议检查制度。每年开展两次以上行政执法评议检查,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十五条  实施局务公开制度。在决定关系人、财、物等重大事项时坚持事先告知、决策公示、事后通报,并推举党员干部代表参与。对决策应公开而未公开,导致决策失误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追究领导班子及一把手的责任。

第十六条   实施廉政风险点过错责任“双向追究制”。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廉政风险点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外,同时追究分管局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实施廉政风险防范措施督察制度。上级局党组及及监察机构对下级单位执行落实廉政风险防范措施的情况进行适时督察。督察前应告知督察重点、内容、时间等,督察结果经集体研究后给予通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廉政风险点工作人员违纪责任认定如下:

(一) 在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执收和内部行政管理中出现违纪行为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责任;

(二)出现行政决策失误的,追究班子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因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措施落实不力,导致其工作人员频繁违纪违规,同一风险点被上级全年通报批评3次以上的,除追究分管领导责任外,同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对廉政风险点工作人员违纪行为,一经查实,按下列方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诫勉,提出口头警告;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先评优和晋职资格;

(五)扣减当年目标考核得分;

(六)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待岗培训;

(七)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八)造成行政赔偿的,根据情节轻重按规定比例承担经济赔偿。

以上追究方法可单处也可并处。法律、法规、规章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对违纪人员的责任追究,由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或党组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违纪人员的处理决定,依照人事管理权限,报同级人事机构备案。对实名检举人和投诉人,还应告知其处理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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