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要商品准入制度
一、 重要商品进入市场必须检验合格,具有安全、卫生保障,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二、有商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厂名和厂址;有商品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和名称。
三、限期使用的商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四、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五、经营者应依法建立并执行重要商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进货时要验明供货单位营业执照、产品质量合格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并索要有关票据,建立购销登记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