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
一、 经营者在购进商品时,要主动索取并检查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生产(卫生)许可证、资质等级证书等相关资质证明,查验其主体的合法性。
二、 经营者要对购进的商品,按批次向供货单位索取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属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还应主动索取强制性认证证书,并对商品的包装、装璜、商标、生产日期、质量标志等标识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检查、查验其商品的内外的质量。
三、 经营者在购进商品时应建立进货台帐,其主要内容包括:商品的名称、商标、规格型号和批号、进货数量、进货日期、有效期、进货凭证编号或发票编号、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等。
四、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要建立销售台帐。其主要内容包括:销售商品的名称、商标、规格型号和批号、销售日期、销售数量、销售去向等。
五、经营者在执行本制度过程中,发现有不合格商品、假冒伪劣等违法商品时,应及时向当地工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