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市场监管>法律法规>正文
    


巴中市巴州区农贸市场管理规范(试行)  

2007-12-19 9:31:13


 

巴中市巴州区农贸市场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农贸市场管理,规范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秩序,保护广大入市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规范化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农贸市场是指由政府批准设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业主建设经营具有一定规模,有若干经营者入市设点,独立、公开进行以农副产品为主的生活消费品现货交易的有型市场。

第三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开办的农贸市场或在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  市场开办设置规范

第四条 市场主办单位在市场设立鲜肉、蔬菜、水果、粮油、活禽、水产、干杂、副食、散装熟(半熟)食品等若干经营区。

第五条  市场开办者的责任:

1、与入场经营者签定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违反经营管理和有关要求的协议退出条款;

2、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并督促场内经营者建立商品购销台帐,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管理;

3、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商品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

4、建立市场质量管理部门,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质量监督和食品卫生管理员,负责市场散装食品的质量和卫生管理,并与场内散装食品经营者签定保证食品安全责任书;

5、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机构,调解市场交易纠纷,执行消费损失先行赔付规定;

6、在市场设立举报箱,公平秤及公示栏。公布市场价格行情、消费警示、暴光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7、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做好治安、消防安全和商品质量安全工作,严格落实市场主办单位第一责任人职责;

8、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倡导诚信经营,实现不售假、不制假、不销售“三无”产品、不销售过期食品的承诺,并引导销售名优商品;

9、分行划市,设置规格统一、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及明确的市场导购图;

10、确定统一位置悬挂证、照、牌,统一配备电子秤;

11、配备统一培训的市场管理人员及卫生保洁员,保障市场环境卫生良好,市场管理人员应配带标志,持证上岗;

12、美化市场环境。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设有交通指示路标及专职的交通疏导员,保证门前、场内车辆停放整齐,秩序良好。

第六条 鲜肉零售区应与牲猪定点屠宰厂签订 “厂场挂钩”协议。不得上市销售未经检验、检疫鲜肉,保证肉食品安全。

第七条 豆制品、散装熟(半熟)食品区应有相应的卫生设施,进场经营者必须符合卫生及健康标准,进场销售的产品必须有明确的生产单位(者)。

第八条 蔬菜批发应有专业批发区,并与符合要求的蔬菜基地签订“场地挂钩”协议,提供蔬菜检测合格证明。

第九条  对进入市场的粮食进行核验,按批次核对证明粮食来源的相关凭证,包装标识应符合有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发号等要求,有粮食质量检验报告。

第十条 活禽经营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通风宽敞,交易区和加工服务区面积均不得少于50平方米,并相互隔离;

2、设有排风及照明装置;

3、地面设下水明沟,墙面辅设瓷砖,便于冲洗消毒;

4、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冲水龙头和消毒设施;

5、配备固定禽笼。固定禽笼应采用不绣钢制作,禽笼底部与地面应留15厘米以上距离,便于清除粪便和残余饲料;

6、设置不绣钢盛血桶、热水器、脱毛机、操作台、加盖的废弃物盛放桶等设施设备;

7、与经营活禽相配套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市场内必须有必要的检验设施(备),并定期开展查验,并公布结果。

 

第三章 经营者规范

第十二条  市场内的商品经营者应当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市场内鲜肉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Copyright @ 2006-2007 巴中市巴州区 版权所有 蜀ICP备06012805号              网站建设:五元科技
代孕 伟哥 走私汽车 安丘吧 安丘 安丘市新闻网 安丘新闻网 安丘信息港 安丘人才网 安丘人才招聘 安丘人才市场 笑话大全 象形字大全 姐弟雨后小故事12闪图 小笑话大全 经典笑话短信 经典笑话大全 幽默笑话 CC霜 老人手机